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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公告登报办理说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向股东大会申请解散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股东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公司注销登记。股东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其出资额及债权债务,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债权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其出资额及债权债务并申报有关情况,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情形终止时除外。公司于二十日内办理清算,并于清算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其债权债务及相关材料,清算结束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报其债权及相关材料。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或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果公司在公告期满后没有申请注销登记,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宣告无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或到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债权人不得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无效为由向公司登记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招组成清算组人员。